评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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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条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和传播,促进中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表彰为发展经济学及其相关研究做出贡献的研究人员,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特设立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为规范评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奖名称: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  评奖时间: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逢评奖年(偶数年)的 3 1日开始受理申报, 630截止。
第二章评奖范围、对象和数量
   第四条 评奖范围:海内外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研究人员。
 第五条  评奖对象:发展经济学理论研究成果及发展经济学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应用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论文)。特别鼓励青年学者申报。
 第六条  评奖数量: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次不超过6项。
第三章评奖标准和原则
第七条  评奖标准:在选题上须立足学科前沿,反映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理论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在本学科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运用发展经济学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发展实践进行了独到的深入研究,或者提出了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建议,对国家制定政策和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八条  评奖原则:坚持学术标准,宁缺勿滥;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坚持公开透明,欢迎监督。
第四章评审组织和人员
第九条 评审组织:奖励评审工作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评奖组委会。
第十条 评奖组委会构成与职责:组委会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和相关人士组成,负责选聘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张培刚发展经济学基金会,负责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以及发展经济学和相关领域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校院校、学术刊物、研究社团等单位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过发展经济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声望和影响。
第五章公告与申请
第十二条  评奖公告由基金会于每评选年度年初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作品征集:通过媒体或直接发函,向发展经济学和相关领域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校院校、学术出版机构、研究社团等单位,以及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发展经济学分会理事等,发出优秀成果征集通知,请各单位和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向基金会报送符合评奖要求的参评作品。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既可以由个人申报,也可由单位申报或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评奖的作品须填写《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表》电子版及打印件各一份。连同研究成果、成果影响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成果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奖范围或成果形式;
2.著作权存在争议;
3.违反学术规范。
4.本届评奖组委会成员及评审委员会评委的研究成果。
第六章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   初评: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部分评委组成初评小组,对所有申报作品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意见,推荐给全体评委终评。
        第十八条   终评: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全体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初评推荐作品进行民主评议,最后评出获奖作品。评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评审委员出席,获奖成果须经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公示:终评结果经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批准后,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公示30天内无重大异议者生效。如有重大异议且确有依据,须填写异议书,报评审委员会对该项成果进行复议裁定。
        第二十条   颁奖: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公布评奖结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七章评奖奖励
第廿十一条 获奖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作者,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颁发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证书。
第廿十二条 奖金:对获奖成果的作者,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颁发奖金。优秀著作每项奖金人民币150000元,优秀论文每项奖金人民币100000元。
第廿十三条 评审费: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不收取任何评审费。
第廿十四条 经费来源和管理:奖金和评奖活动经费设立单独账户,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负责筹措和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廿十五条 对评奖中弄虚作假者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即撤销所获荣誉,收回奖金,公之于众,并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每届评奖如有其补充标准,须提前公开说明,评奖的具体细则由组委会发布。
第廿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
 
 
 
                                                           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
                                                                    二○○五年二月制订
                                                                   二○一八年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