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遵照基金会宗旨,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由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系列的。
第三条 大型公益活动的项目实施由基金会建立专门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商定任命,且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实施小组成员及相关事宜。小型公益活动的项目实施,由基
金会秘书长负责,指导办公室实施。
第四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会办公室上报秘书长后,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或招募义工、志愿者为其项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招募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各项具体活动至少在基金会的网站上公开报导,方便上级主管单位、捐赠人、理事、学术委员及其它人员随时查询。
第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基金会应作项目相关方面的总结,并和项目资料一起交由办公室归档留存。